警署「羈留人士」的權利

警署「羈留人士」的權利

「羈留人士」享有頗多基本權利,律師對此要深具掌握。

被捕被帶到警署:

既然已是被捕人,若警員有合理理由相信被捕人有暴力傾向或逃脫的可能,該名警員有權替被捕人鎖上手銬。被捕人然後將被警方帶到警署作出進一步的調查。

警署之內:被警方扣查

到達警署後,負責作出拘捕的警員將首先向在警署的值日警員作出報告,值日警員亦需要將被捕人的資料及拘捕原因作出記錄。於向值日警員作出報告後,負責拘捕的警員將帶領被捕人到警署內會見室作進一步調查。

在這個階段,被捕人屬於被警方扣查的人士,亦稱「羈留人士」。在警方作出進一步的調查前,警方需要向被捕人陳述羈留人士的權利。

「羈留人士的通告」:

警方慣常的做法是給予被捕人一份通知書,讓羈留人士明白他們的權利。

該份「羈留人士的通告」內容大致包括羈留人士有權:

  1. 打電話給朋友或親
  2. 打私人電話,或用書面或見面方式,與律師或大律師接觸
  3. 要求取閱一份律師名單
  4. 在律師或大律師陪同下,接受警察問話
  5. 與一位自稱有第三者代理聘請的律師或大律師私人接觸
  6. 拒絕與一位不是被要求會見的律師或大律師接觸
  7. 要求盡可能不耽誤寄出或遞送信件
  8. 在被警察問話後,盡快獲得一份在警誡後所作的口供或談話對答的副本
  9. 在未得到上述副本前,拒絕回答其他問題
  10. 要求給予書寫文具。

注意:

但是,若警方認為羈留人士選擇行使他的權利時會不合理地延誤或妨礙調查過程或司法公正,警方有權拒絕羈留人士上述的要求。

Share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