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原則、當事人基本權利

辯護原則、當事人基本權利

刑事案中當事人享有頗多基本權利,我們對此深具掌握。

多項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已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適用於香港)第14條的辯護原則,已納入以下內或被普通法所吸納:

  1.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及
  2.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D)。

《基本法》保證這些權利予以保留,它們是:

  • 法庭上人人平等
  • 受獨立無私依法建立具管轄權的審裁機關公平公開審訊的權利
  • 極嚴重案件須由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 假定無罪
  • 舉證責任在控方
  • 以無合理疑點作為舉證的準則
  • 獲迅即詳細告知控罪的性質及因由的權利
  • 獲給予充分時間準備辯方的案
  • 可由律師代表的權利
  • 不得無故推延受審的權利
  • 獲得法律協助的權利
  • 到庭受審的權利
  • 傳召證人並確使證人出庭的權利
  • 盤問控方證人的權利
  • 免費獲得傳譯服務的權利
  • 法庭上保持緘默的權利
  • 針對定罪及/或刑罰提出上訴的權利
  • 不可因之前被判有罪或無罪的同一罪行再次受審或判罰的權利;以及
  • 在候審或上訴期間獲得保釋的權利(批准與否,須視乎被控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各有關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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