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線電話/WhatsApp:
624-88888 鄧達明律師
MYLOGO
主頁
認識刑事辯護和求情
刑事法律服務
刑事律師團隊
網上查詢
關於我們
全港17間辦公地址電話
更多
客戶評價
關於收費
辯護原則、當事人基本權利
辯護原則、當事人基本權利
刑事案中當事人享有頗多基本權利,我們對此深具掌握。
多項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已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適用於香港)第14條的辯護原則,已納入以下內或被普通法所吸納: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及
《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第221章附屬法例D)。
《基本法》保證這些權利予以保留,它們是:
法庭上人人平等
受獨立無私依法建立具管轄權的審裁機關公平公開審訊的權利
極嚴重案件須由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假定無罪
舉證責任在控方
以無合理疑點作為舉證的準則
獲迅即詳細告知控罪的性質及因由的權利
獲給予充分時間準備辯方的案
可由律師代表的權利
不得無故推延受審的權利
獲得法律協助的權利
到庭受審的權利
傳召證人並確使證人出庭的權利
盤問控方證人的權利
免費獲得傳譯服務的權利
法庭上保持緘默的權利
針對定罪及/或刑罰提出上訴的權利
不可因之前被判有罪或無罪的同一罪行再次受審或判罰的權利;以及
在候審或上訴期間獲得保釋的權利(批准與否,須視乎被控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各有關情況而定)。
更多熱門相關文章:
警察的權力:套取指模、拍照
警察的權力:搜身和盤問
疑犯的緘默權利和警察拘捕權力
刑事檢控的考慮
社會服務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
罪犯自新條例的「洗底」安排
無案刑事底的簽保守行為
警署「羈留人士」的權利
認不認罪?
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刑罰折扣
律師刑事辯護技巧
陪審團(Jury)制度
其
他
服務:
熱線電話/WhatsApp:
62488888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 10:00AM - 6:00PM
(午飯時間 1:00PM - 2:15PM)
星期六 10:00AM - 1:00PM
Share
Tweet
Share
Mail
Share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