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案刑事底的簽保守行為

無案刑事底的簽保守行為

在刑事案件的判罰當中,俗語所稱的簽保守行為可分為兩類:

1. 有條件的釋放(Conditional Discharge):

法庭會要求當事人在一段時間內,通常是一年至年半的時間,不再犯事,如果犯事的話,便要向法庭繳罰款項,由500元至2000元不等。

有條件釋放的執行方式:當事人承認控罪,或在法庭被判有罪之後,由法庭宣判的刑罰。判罰雖然輕微,當事人也是有刑事案底,申請不到《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証)。因為這類判罰輕微,當事人可以得到《罪犯自新條例》的優惠,如果在定罪的三年內不再犯事,他便可以在很多情況下,說自己沒有刑事案底。

2.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

裁判司是因《太平紳士條例》所給予的權力,可在當事人不獲定罪的情況下,要求當事人簽保守行為。由於當事人並沒有承認控罪,是無刑事案底的,可以得到良民証。但紀錄會存在警方的檔案中,假如在簽保期間再次犯事,便會被罰,但仍舊會被視為首次被定罪。

無案底的簽保,只會限於一些輕微的控罪並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年少,只得十五歲左右,加上是沒有犯過事,甚至是精神上有問題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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