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自新條例的「洗底」安排

罪犯自新條例的「洗底」安排

刑事案底實情上是沒有「洗底」的

自從1986年,政府通過了「罪犯自新條例」(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Ordinance),裁判司這種自由決定的權力就給“取消”了。條例的目的,是給罪犯自新機會,根據法例,程度輕微的罪行,經過三年後,就從一個犯人的記錄上“消失”。

申請「良民證」和個人事業前途:

如果申請「良民證」(Certificate of No Criminal Record),他的罪犯記錄仍是會顯示出來的。

要申請移民外國,需出示「良民證」。有犯罪記錄就不一定會給外國領事館拒絕移民申請,這要看犯罪的性質如何,對一個人的移民申請,案底必定帶來不便。

如果申請一些「重要的職位」,例如律師、會計師,申請政府的紀律部隊及較高級的文職職位(舊總薪級表第31點),必須申報從前的案底。這些專業團體或政府機構是否因為曾經有案底,而不接納申請,情況並不一定,但案底必定帶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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