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檢控的考慮

刑事檢控的考慮

香港的檢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應否對某宗案件或某類案件提出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及代其提出檢控者決定。

律政司司長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的考慮

在檢控案情嚴重或複雜的案件或涉及艱深的法律論點的案件時,警務人員及其他執法人員可向律政司司長或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政府律師徵詢意見。律政司司長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會考慮兩點:

  • 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起法律程序?
  • 第二,如果是有的話,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在作出決定時,律政司司長無須受制於行政部門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簡單的案件由警方或其他調查機關處理

實際上,簡易層次的檢控工作大多涉及簡單的案件,可由警方或其他調查機關處理(廉政公署、海關),無須律政司司長特別介入,而且所有案件均在裁判法院經由高級法庭主任代律政司司長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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